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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丁国清与昌图县大洼镇刘家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国清,昌图县大洼镇刘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国清,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孔庆娟,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大洼镇刘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图县大洼镇刘家村。负责人:刘国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丁国清因与被上诉人昌图县大洼镇刘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家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小莹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周新蕊参加评议,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2月6日刘家村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通过大洼镇刘家村土地承包实施方案,按该方案规定,该村以机动地为未承包耕地的新生儿发包耕地,该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丁国清以向刘家村交纳土地承包费用不合理为由拒交土地承包费用。双方发生争议,丁国清、刘家村在未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下,丁国清于2015年春耕时强行耕种刘家村土地2.4亩。2015年8月刘家村以丁国清侵占其耕地为由向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丁国清返还耕地及赔偿经济损失。2015年8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昌农仲案[2015]0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于2015年收获期结束后将其耕种的2.4大亩耕地退还申请人(该地地块名称为南洼地)。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将抢种的土地按照每大亩800元的价格给付申请人,2.4大亩共计1920元。丁国清不服此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归村民集体自治组织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侵占他人财产的应负返还责任。本案中,丁国清、刘家村因刘家村以该村所有的机动地为未承包耕地的新生儿发包耕地而发生争执,在丁国清、刘家村未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该纠纷未妥善解决前,丁国清遂擅自侵占该争议耕地,丁国清的此项行为侵害了刘家村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丁国清的此项行为为无效行为,应承担返还争议耕地的义务。故对丁国清要求确认2.4大亩耕地归丁国清耕种及赔偿2015年粮食直补款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国清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丁国清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撤销昌农仲案[2015]078号仲裁裁决书,改判诉争2.4亩地归丁国清无偿耕作,并赔偿2015年该地直补款,一、二审诉讼费由刘家村负担。理由如下:村委会为新生儿发包土地不应收取承包费,诉争土地为村民小组所有,本人家庭有新生儿,有权取得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亦应按每亩100元标准给付直补款。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家村答辩称:诉争土地为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为全村130个新生儿分地,只有包括丁国清在内的9户村民因未交纳承包费而未分得土地,丁国清抢种诉争土地的行为违法。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丁国清家新生儿是否应分得土地、分得土地多少及相应的地理位置应依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由村委会统一分配。丁国清未经村委会统一分配,自行耕种诉争土地程序违法,其请求法院确认耕种诉争土地无法律依据;种粮直补款应给付合法取得承包田的种粮农民,丁国清未合法取得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给付种粮直补款无法律依据;一审中丁国清将村委会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诉争土地由其耕种,二审中又主张诉争土地为村民小组所有,其已合法取得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次陈述相互矛盾,对二审中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丁国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