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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明礼申请执行贵州湄潭联怡蓖麻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礼,贵州湄潭联怡蓖麻专业合作社,黄禄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礼。被执行人贵州湄潭联怡蓖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禄均,负责人。被执行人黄禄均。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明礼申请执行贵州湄潭联怡蓖麻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贵州湄潭联怡蓖麻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黄禄均应支付黄明礼案件款92950元,承担受理费2668元,申请执行费1334元。本院依法执行黄禄均13000元,现贵州湄潭联怡蓖麻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黄禄均未履行金额为案件款8395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黄禄均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湄潭县看守所,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湄执字第8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怀志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廷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