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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彬申请执行王颖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王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79号-1申请执行人刘彬,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颖梅,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款336000元,利息2112元,诉讼费3170元,执行费4940元,总计34622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36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4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颖梅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4622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36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4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啸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