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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高郑龙申请执行谢香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郑龙,谢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高郑龙,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谢香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高郑龙申请执行谢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天全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郑龙于2015年12月26日向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香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34193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7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