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阿克苏地区新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杜拥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地区新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拥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88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新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郑江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阿依木尼沙·吐米尔,女,维吾尔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杜拥军,男,汉族,34岁,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地区新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拥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地区新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新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新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新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步 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