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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吉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756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薛吉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吉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吉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