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进贤县涵轩经营部与被告南昌县三江家乐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进贤县涵轩经营部,南昌县三江家乐多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636号原告:进贤县涵轩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1588号,注册号:360124600157004。经营者:陈某,住南昌县广福镇。被告:南昌县三江家乐多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道,注册号:360121600383934。经营者:邱某某,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进贤县涵轩经营部诉被告南昌县三江家乐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进贤县涵轩经营部以因被告已支付货款,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进贤县涵轩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进贤县涵轩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进贤县涵轩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易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俊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