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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05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14400.00元,减半收取720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7200.00元。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