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田冬宁与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冬宁,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2行初68号原告田冬宁,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盐城市。委托代理人华建国,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陈竹山,该中心主任。原告田冬宁诉被告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田冬宁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冬宁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冬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冬宁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审 判 员 陆小暐人民陪审员 王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