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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966号原告:邓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胡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