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丁克良诉陈东、杜彬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克良,陈东,杜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544号原告丁克良。委托代理人何羽轩,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被告杜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克良诉被告陈东、杜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克良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东、杜彬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克良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东、杜彬彬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克良撤回对被告陈东、杜彬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丁克良承担。审判员 沈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