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606号原告姚某甲。法定代理人侯某。被告姚某乙。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皋玉洁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侯某经传票传唤,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庭审,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