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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606号原告姚某甲。法定代理人侯某。被告姚某乙。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皋玉洁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侯某经传票传唤,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庭审,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