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甲 、孙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甲,孙某,李某,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原审被告:梁某乙。上诉人梁某甲、孙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梁某甲、孙某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甲、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梁某甲、孙某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