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秦英慧与秦宝洪、胡艳菊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宝洪,胡艳菊,秦英慧,秦健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宝洪,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艳菊,农民。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栩光,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英慧。法定代理人:崔玉玲,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杨店子镇麻官营村**号。委托代理人:庞方方,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健玮,农民。上诉人秦宝洪、胡艳菊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宝洪、胡艳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秦宝洪、胡艳菊。审 判 长 周 文审 判 员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