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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林庆粦,程红英,林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674号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华路1号(新华大厦)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陈东辉,总经理。被告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南福路22号亿发商贸城16幢1号。法定代表人林庆粦,董事长。被告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南福路22号亿发商贸城18幢1-2号。法定代表人林金为,董事长。被告林庆粦,男,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程红英,女,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山,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洁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林庆粦、程红英、林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平三元支行42×××30的账户存款10000元、42×××50的账户存款10000元、42×××87的账户存款1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剑州支行14×××46的账户存款10000元、被告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平延平支行42×××84、42×××55的账户存款1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四鹤支行13×××83的账户存款10000元、被告林庆粦在中国工商银行建州支行62×××68的账户存款10000元。查封被告林庆粦、程红英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22号(亿发建材装璜材料市场)16幢1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平三元支行42×××30、42×××50、42×××87的账户存款各10000元。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剑州支行14×××46的账户存款10000元。冻结被告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鹤支行13×××83的账户存款10000元。冻结被告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平延平支行42×××84、42×××55的账户存款各10000元。冻结被告林庆粦在中国工商银行剑州支行62×××68的账户存款10000元。查封被告林庆粦、程红英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22号(亿发建材装璜材料市场)16幢1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上述第一至六项的保全财产价值限于29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泱人民陪审员  林强人民陪审员  林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