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54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舒洪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陆宝,该联社职工。被告邹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依法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