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传孔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031号罪犯张传孔,男,汉族,高中文化,1957年9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传孔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2年11月1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此款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59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传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张传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传孔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传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传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