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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张毅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195号原告: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清水,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娉,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原告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惠敏,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系原告公司法务助理。被告:张毅鑫,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