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杨巧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994号罪犯杨巧生,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昆山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昆刑初字第07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巧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7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5160元(已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杨巧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杨巧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被害人家属出具收条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巧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巧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