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许芳芳与王雪丽、单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芳芳,王雪丽,单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067号原告许芳芳,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雪丽,女,1971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单战红,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芳芳与被告王雪丽、单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雪丽、单战红购买的灵宝市一套单元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单战红所有的灵宝市一套单元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