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明与陈立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陈立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李明。委托代理人刘菊,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立东。委托代理人刘学永,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286号。负责人莫建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应招,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原告李明诉被告陈立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小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白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少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