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宇文鹏飞与董方余,董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文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某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宇文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某,住所地长武县南大街。被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宇文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某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宇文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董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31180.46元,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7761.50元,要求被执行人董某负担诉讼费5800元,共计544741.96元。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某某,董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董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分行营业部***(账号***)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分行营业部***(账号***)账户存款303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