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贾英会与宋金明、宋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英会,宋金明,宋佳,冀州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英会。被执行人宋金明。被执行人宋佳。被执行人冀州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制作的(2016)冀118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金明、宋佳、冀州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金明、宋佳银行存款7100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