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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绪华与无锡昌吉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华,无锡昌吉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939号原告李绪华被告无锡昌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绪华与被告无锡昌吉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绪华未缴纳公告费,经本院催缴后在限期内仍未缴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