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学耕与毕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耕,毕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吴学耕,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毕度,男,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吴学耕依据黄山仲裁委员会2015年11月7日作出的(2015)黄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经审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学耕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生代理审判员 汪 艳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楚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