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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喻明芬与罗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明芬,罗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017号原告:喻明芬,女,汉族,1961年5月24日生。被告:罗安平,男,汉族,1957年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明芬与被告罗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明芬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明芬撤回对被告罗安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喻明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宗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