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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卢连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981号罪犯卢连芳,女,汉族,高中文化,1967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泰刑初字第0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连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7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卢连芳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16.97万元,予以追缴,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被告人卢连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泰中刑二终字第00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1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连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卢连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卢连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连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连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