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陈龙、陈超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62号申请人:陈龙,男,汉族,1989年8月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陈超,男,汉族,2005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理人:刘平,系陈超母亲。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申请人陈龙、陈超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龙、陈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龙赔偿陈超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3.00元,于2016年4月20日支付;二、陈龙、陈超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邸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