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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O111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文山市某某电力器材经营安装部、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云南省文山市某某电力器材经营安装部,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O1**民初2812号原告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七甸乡某某片区。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镇,杨艳婷,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文山市某某电力器材经营安装部。经营者龙某某。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小寨安置区某号。被告龙某某,男。原告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山市某某电力器材经营安装部、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文山市某某电力器材经营安装部签订的《电缆购销合同》,双方并未约定管辖,而合同中约定的送货地点为麻栗坡县荣华别苑,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云南省文山市及河口县,合同履行地为麻栗坡县,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朱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