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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383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原告王某因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段高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