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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642号原告王云霞。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向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云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