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字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字921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15日。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