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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闯与被执行人于贵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闯,于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张闯,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凌海市新庄子镇。被执行人于贵芳,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凌海市板石沟乡。申请执行人张闯与被执行人于贵芳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于贵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