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芳,迁安市迁安镇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华,迁安市迁安镇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