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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作有与魏星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有,魏星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1号原告杨作有,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魏星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作有与魏星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作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作有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作有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审 判 员  谢省伦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