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作有与魏星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有,魏星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1号原告杨作有,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魏星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作有与魏星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作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作有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作有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审 判 员 谢省伦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