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南维静与西安峰上大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维静,西安峰上大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812号原告:南维静。被告:西安峰上大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B座1单元12103室。法定代表人:朱石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维静诉被告西安峰上大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维静于2016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维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维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南维静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