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远庆与许丹丹、宋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庆,许丹丹,宋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33号原告杨远庆。被告许丹丹。被告宋其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庆与被告许丹丹、宋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远庆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许丹丹、宋其锋的起诉。本院认为:杨远庆申请撤回对许丹丹、宋其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远庆撤回对许丹丹、宋其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杨远庆负担。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