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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远庆与许丹丹、宋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庆,许丹丹,宋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33号原告杨远庆。被告许丹丹。被告宋其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庆与被告许丹丹、宋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远庆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许丹丹、宋其锋的起诉。本院认为:杨远庆申请撤回对许丹丹、宋其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远庆撤回对许丹丹、宋其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杨远庆负担。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