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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运魁与三明礼邦工艺品有限公司、赖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运魁,三明礼邦工艺品有限公司,赖承亮,曹青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269号原告徐运魁,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化县。委托代理人赖仕宝,福建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礼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7-C号。法定代表人赖承亮,经理。被告赖承亮,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被告曹青蓉,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运魁与被告三明礼邦工艺品有限公司、赖承亮、曹青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运魁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徐运魁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达成债权转公司股权协议,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运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运魁负担。审 判 长  邱海清人民陪审员  张标杰人民陪审员  冯正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彩容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