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红琪与展秀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琪,展秀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琪,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展秀兰,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上诉人张红琪因与被上诉人展秀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小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红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红琪承担。本能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