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玲与广元华兴云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广元华兴云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394号原告王玲,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广元华兴云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苍溪县陵江镇肖家坝工业园区。被告李伟,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与被告广元华兴云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合法权利进行处分,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玲承担。审 判 长 李瑞成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