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建兵1与陆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兵,陆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012号原告舒建兵。被告陆迅原告舒建兵与被告陆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舒建兵送达了缴费通知,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舒建兵逾期未交纳,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舒建兵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建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蒋登祝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