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姚精萌与吴安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精萌,吴安华,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姚精萌,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安华,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号(卫校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7101537-7。法定代表人:郑永红,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中鸽,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再审申请人姚精萌因与被申请人吴安华、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5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精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