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中敏与福建动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敏,福建动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309号原告陈中敏,女,汉族,1996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福建动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敏诉被告福建动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中敏负担。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