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江苏泽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泽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泽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正飞,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泽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2016)苏0903执5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审 判 员 洪 星助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