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公安县人民医院与肖伏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安县人民医院,肖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89号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中段。代表人:蒋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明,该院工作人员。被告:肖伏秀,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诉被告肖伏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3月24日裁定冻结被告肖伏秀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的赔偿款35000元。现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撤诉,同时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肖伏秀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肖伏秀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3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