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庞玲玲与刘晓全、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玲玲,刘晓全,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庞玲玲,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月明。被告刘晓全,居民。被告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业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玲玲诉被告刘晓全、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航书 记 员 杜宏虹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