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世佩与徐贤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佩,徐贤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790号原告:徐世佩,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徐贤元,男,成年,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佩与被告徐贤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世佩以双方拟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徐世佩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雨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