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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尹新利与河北福宽生物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河北福宽生物油脂有限公司(原河北福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742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刘占利,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福宽生物油脂有限公司(原河北福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贾宋镇豆牌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河北福宽生物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福宽生物油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尹某提供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9号北城国际花苑A-B商业(石预告长字第ZJ190001073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福宽生物油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二、查封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9号北城国际花苑A-B商业(石预告长字第ZJ190001073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