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锋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414号罪犯周锋,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野监狱四监区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萧刑初字第1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锋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周锋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382.8分,获表扬8次,获嘉奖4次,获立功1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