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葛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葛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9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景县景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葛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搜索“”